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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海南保险统计数据信息业内发布及使用办法(试行)
释义
    第一条 为规范保险统计数据信息在辖区保险业内的发布和使用,服务辖区保险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保险统计管理暂行规定》、《关于加强保险统计数据信息管理的通知》(保监厅发〔2005〕112号)以及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其他有关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辖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以下简称海南保监局)向辖区内保险公司发布保险统计数据信息,保险公司使用海南保监局发布的保险统计数据信息,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保险统计数据信息,是指海南保监局按照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按照一定程序和格式,向辖区内保险公司提供的反映辖区内保险公司经营情况的数据。
    第四条 海南保监局向辖区内保险公司统一发布如下保险统计数据信息:
    (一)辖区内财产保险公司行业数据。主要包括:各财产保险公司月度分险种原保险保费收入、赔付支出;季度机动车辆保险有关数据。
    (二)辖区内人身保险公司行业数据。主要包括:各人身保险公司月度分险种原保险保费收入、赔付支出和退保金;月度分销售渠道原保险保费收入。
    第五条 海南保监局按月以简报形式向保险公司发布保险统计数据信息,并在简报上注明“业内使用,不得披露”字样。
    第六条 保险公司要求提供本办法第四条规定之外的保险统计数据信息,应当以正式公文形式向海南保监局提出书面申请,海南保监局根据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决定是否提供。
    第七条保险公司发现发布的保险统计数据信息存在问题或对其有异议的,应及时与海南保监局联系。
    第八条保险公司可以对外披露本公司数据,但不得披露保险统计数据信息中行业整体和其他保险公司数据;保险公司对外披露本公司数据时所引用的保险业数据仅限于中国保监会(含海南保监局)对外公布的保险业数据。
    第九条 保险公司使用保险统计数据信息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向本公司以外人员泄漏保险统计数据信息;
    (二)市场营销活动中,利用保险统计数据信息,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产品声誉;将本公司与其他公司保险统计数据信息进行对比,影响客户购买保险产品的选择;
    (三)在公开发表的文章中引用非公开的数据;
    (四)其他违法违规使用保险统计数据信息的行为。
    第十条保险公司应加强保险统计数据信息的安全管理工作,严格限定公司内接触和使用保险统计数据信息的人员范围,妥善保管和处理保险统计数据信息。[page]
    第十一条保险公司的统计负责人对保险统计数据信息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保险公司的统计联系人负责保险统计数据信息的联系、协调和管理。
    第十二条 保险公司使用保险统计数据信息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海南保监局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业内通报批评,停止向其提供保险统计数据信息。
    使用保险统计数据信息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保密规定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责任。
    第十三条保险公司应按中国保监会规定,加强保险统计数据质量控制,真实、完整、准确、及时报送保险统计数据,确保保险统计数据信息发布和使用的顺利进行。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海南保监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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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3 20:1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