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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资深人士认为受益人大会之争或引监管部门介入
释义
    第一次“双胞胎”信托受益人大会即将召开了,截至目前,新华信托和新华信托·天慧投资一号信托计划受益人之间的僵持状态并未有所突破。记者采访多位业内人士和专家均表示,在事情的细节没有搞清楚之前,不能简单判定是谁站在有理的一边。
    一切依托法规
    沿海国际控股副总裁孙飞认为,这件事情中信托公司是不是违规,要依托“一法两规”,即《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以及信托合同中的约定,才能做一个鉴定,看信托公司是否违规,受益人是否违背合同。
    根据银监会发布的《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受益人有权向信托公司查询与其信托财产相关的信息,信托公司应在不损害其他受益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准确、及时、完整地提供相关信息,不得拒绝、推诿。同时,在受托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代表信托单位百分之十以上的受益人有权自行召集受益人大会。
    目前新华信托和天慧投资一号受益人之间僵持的一点就在于,作为受托人的新华信托表示有能力并且按规定召开了受益人大会,那么受益人自行召开的受益人大会是否有效就值得商榷。
    监管部门应介入
    据天慧投资一号受益人代表向本报记者表示,该信托计划受益人已经集体向新华信托所属的重庆银监局和该信托计划业务所在地的深圳银监局递交材料,反应相关情况。
    孙飞也表示,按照惯例,双方在协商解决不成后,应该由银监会监管部门出面协调,如果还无法解决,可能就需要走司法途径解决。
    目前,相关监管部门对此事还没有正式表态。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宪明表示,对此事尚未深入研究,目前只听到业内多有议论,因此不便发表更多意见,但今后将关注此事进展。
    天慧投资一号受益人怀疑新华信托曾在四月份违规转出资金,而受益人近期收到的信托财产管理报告显示,2009年1季度信托计划都没有进行投资。4月20日,受益人向信托经理咨询投资情况时,也都是被回应“准备投资但还没有投资”。
    据了解,在信托关系中,受托人违反信托宗旨(或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时,英美法系信托法与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的信托法所采取的救济模式有所不同。中国的信托法设计基本上承袭大陆法系风格,采行信托受益人撤销权制度。
    案例有借鉴意义
    孙飞认为,两个受益人大会中哪个能否生效,也要看信托合同中此项的约定。他认为,这件事情对信托业有借鉴意义,从某个角度来说是个好事,它提醒信托公司,在信托计划运行中是有信托责任的,信托公司应该恪尽职守,执行履约。[page]
    “所谓信托就是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委托资金给受托人,为了受益人的利益最大化或特殊目的对资金进行管理。信托公司应该遵循委托人的自愿原则,同时承担受托责任。另一方面,委托人、受益人是信托计划的长期持有者,要根据合同而不是合同之外的指令去约束信托公司的做法。新华信托双受益人大会的出现,对未来可能出现的纠纷具有借鉴意义。”
    根据我国《信托法》,受托人应当遵守信托文件的规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信托财产的义务,即受托人应当遵守信托文件的规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不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的义务,即受托人除依照信托文件的规定取得酬外,不得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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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30 3:42: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