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男友为何不能做保险受益人? |
释义 | 案例:不久前,台商王先生找到友邦保险东莞公司,想为女朋友张小姐买一份意外及健康险,保额50万,条件是收益人是自己。然而,他没料到,保险公司居然要求他更改保单“受益人”。这下王先生糊涂了:保险是我买的,买给自己所爱的人,女朋友也同意受益人写自己,怎么还被拒绝?而为了解决受益人问题,王先生考虑转换一种迂回的方式:即买保险时把受益人写成“法定继承人”,合同生效后,再由张小姐立遗嘱改成王先生本人。没想到,这个折中做法,也被公证部门否定了。 解答:爱她(他)就为她(他)买保险。时下,越来越多的人开始为自己所爱的人买保险。然而,很少有人注意过受益人的问题。正如王先生一样,很多人可能都面临类似“王先生为什么不能成为女友身故受益人?”的疑惑。 实际上,这里主要是牵扯到一个保险利益的问题。所谓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对于人身保险合同而言,投保人因被保险人的健康和安全而保持生活安定,并能获得经济上的利益,就是具有保险利益的。 根据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对于本人具有保险利益,就是说任何人对于自己的身体或寿命都具有保险利益;还有配偶、父母、子女,因其拥有法定的相互抚养、扶养或赡养的关系,具有密切的经济利害关系,因此他们之间具有保险利益;此外还有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因此,根据上述情况分析,王先生和女朋友张小姐之间没有法律承认的可保利益,所以王先生不能成为未婚女友人身保险合同的受益人。 至于王先生考虑用遗嘱方式修改成“指定受益人”做法,很巧妙,也符合法律规定,但也存在一定的实施问题。这个问题主要来自保险公司方面。关于受益人,保险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和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可见,法律并没有对受益人身份做出明确的规定。 但为了减少道德风险,保险公司对受益人的范围界定会非常严格。友邦的要求是“必须是被保险人的父母、子女或配偶,除另有声明外。”而“另有声明”是指前述三者都不存在,才能另外声明受益人,而且要详细说明与被保险人的关系,公司才会个案处理。换言之王先生与张小姐是朋友关系,所以公司不会接受他作为受益人。 事实上,公证部门拒绝公证的理由主要来自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即保险公司)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该在保险单上批注。”也就是说,变更受益人一定要通知保险人,此时,保险公司又会以不符合规定而不同意变更。所以,公证部门拒绝王先生的做法是有根据的。否则,即使王先生能顺利得到公证部门做公证,但这种变更仍然属于无效。[pag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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