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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4]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了维护农民工的保险。1至4级伤残农民工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具体办法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五、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大对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宣传和督促检查力度,积极为农民工提供咨询服务,促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同时要认真做好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对侵害农民工工伤保险权益的行为要严肃查处,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二○○四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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