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印发关于完善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的意见的通知 |
释义 | 印发关于完善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的意见的通知 蚌政[2005]5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关于完善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的意见》已经市十三届人民政府第41次市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六月三日 关于完善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的意见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养老保险制度,提高统筹层次,增强基本养老保险保障功能,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加快实施全省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4〕29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在已建立市级统筹调剂补助制度的基础上,就进一步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市级统筹的范围 将我市市本级和所辖各县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纳入市级统筹,实行统一政策,统一缴费基数和费率,统一业务经办流程,统一待遇支付项目和计发办法。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一征收、统一支付。 二、养老保险费的征缴 (一)缴费基数。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工资总额的计算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依据。工资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津贴和补贴等组成,其中: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本人工资低于全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征;高于全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按300%计征。 (二)缴费费率。企业缴费费率为24%,个人缴费费率为8%,个体工商户、个体劳动者、自由职业者缴费费率为20%。 (三)征缴办法。市本级和各县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于每月底前,将下月征缴计划送市、县地税部门。养老保险费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 三、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和拨付使用 (一)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设立市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用于市本级和各县养老保险费的归集和养老金的拨付。 (二)本办法实施前的市本级和各县历年养老保险结余基金(含个人帐户储存额)转为积累基金,实行统一管理,由市财政局按各县政府指定的银行设立市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积累基金分户,按县分帐核算,用于支付本地区实行市级统筹后的收支缺口及其他支出。各县以2005年6月末养老保险基金会计报表结余数,按市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时间全额转入市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积累基金分户。 (三)县级征收入库的养老保险费由县国库每旬一次上划到市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市本级征收养老保险费按现行办法划转到市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四)各县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每月发放养老金的实际人数及数额编制基金支出计划,于每月3日前送市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市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经初审后连同市本级支出计划汇总编制全市月度基金支出计划,于每月5日报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审核,结合定期考核情况确定市本级及三县养老保险基金下拨数额。市财政局于每月10日前将养老保险基金拨入市养老保险基金支出专户安徽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县财政部门及时向同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养老金拨付手续。 (五)本办法实施后,中央转移支付和省级补助资金(含实施省级统筹调剂金)全部划入市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各县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保留一个月的养老金发放周转资金。 (六)市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向各县公布市级统筹基金的收入、支出和结余情况,公布时间至少每半年一次。 四、养老保险待遇 (一)待遇支付项目和计发办法。全市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实行统一项目、统一标准,纳入统筹支付范围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退休人员养老金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安徽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实施中有关问题的通知》(皖政办〔2002〕30号)规定计发。 (二)养老待遇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统一调整。 (三)养老金支付。市本级和各县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养老金支付,继续实行社会化发放。本办法实施前欠发的基本养老金及统筹项目内的其他待遇,仍由原统筹地负责解决。 五、企业职工退休审批管理 本办法实施后,各县参保职工符合正常退休条件的、养老保险扩面新增的退休人员以及按规定统一调整的养老金,均由县劳动保障局审批,按月报市劳动保障局复核备案,经复核后由当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核发待遇。特殊工种、病退、工伤等办理提前退休人员由市劳动保障局审批,审批程序仍按原规定。 六、工作责任 (一)实行市级统筹后,市、县政府仍必须承担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的责任,切实落实确保发放的各项措施,负责做好本级养老保险扩面征缴、欠费清理、回收处置挤占挪用基金、开展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等各项工作。市本级和各县要加强养老保险基金收支预算管理,根据以支定收,确保平衡原则,按规定编制预算,经劳动保障部门复核、财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县级预算还需报市政府批准。 (二)建立养老保险工作考核制度。市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对市相关职能部门和各县下达养老保险工作目标,制定考核办法。经考核,市本级和各县完成工作目标,基金收支出现缺口的,从本级积累基金中弥补;积累基金用完的,收支缺口由市养老保险基金弥补40%,本级财政弥补60%。完不成工作目标的,收支缺口由本级积累基金和财政各弥补50%;积累基金用完的,缺口全部由同级财政弥补。县级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收支缺口需县财政弥补的,县财政将弥补资金直接拨入县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养老保险工作目标考核,列入市政府对各县、区政府和市各职能部门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内容。 七、奖惩办法 (一)为促进养老保险工作开展,市、县政府按养老保险费实际征收总额的1‰安排奖励经费。对经年终考核完成工作目标任务的各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予以奖励及补充办公经费。奖励经费的来源由市、县财政部门从本级预算中列支。 (二)对因养老保险工作不力引发集体上访、越级上访或其它恶性突发事件的单位和个人,按管理权限追究责任。对未完成年度养老保险目标任务的,给予通报批评,并按目标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page] 八、信息化建设 (一)建立市、县养老保险计算机网络系统,养老保险业务全面实行电算化管理,对相关数据信息进行集中处理,对各级经办机构业务处理进行标准化规范管理和动态监控,形成集数据采集交换、业务处理、综合查询、管理监督、决策支持为一体,市、县各相关部门之间高速互联的养老保险信息网络运行体系。市、县养老保险管理计算机网络系统纳入全市金保工程统一建设项目。 (二)养老保险计算机网络体系建设所需经费,由市、县财政解决。 九、其他事项 本意见自2005年7月1日起实施,由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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