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用人单位可否自设劳务派遣单位 |
释义 | 一、用人单位可否自设劳务派遣单位 用人单位不可以自设劳务派遣单位。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劳务派遣的适用岗位】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二、劳务派遣公司资质办理需要什么条件 法律网提醒您,劳务派遣公司资质办理需要以下条件: 1.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2.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3.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 三、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需要履行哪些义务 劳务派遣中用工单位有以下义务: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告知义务;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对派遣工进行必要的培训;以及依法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一条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一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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