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我们可以在立法上加强对格式合同的监督 |
释义 |
格式合同属于合同的范畴,而且格式合同属于私法调整的合同,即民事合同,它不同于公法范围内的行政合同,也不同于行政主管部门为提高企业签订水平、减少纠纷而推出的经济合同范本。因此,格式合同主要受《合同法》的规范。然而,我国现行三部合同法均未对格式合同作出规定,这与经济发展的现实不相符合。正在制定的《统一合同法》应当对格式合同的现行实践进行总结,对格式合同的条件和不合理格式合同的法律救济作出明确规定。当然,格式合同的法律规制不仅是合同法的任务,而且在其他相关法律对格式合同的规制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例如,经营者有时通过标准合同限制竞争,或从事其他不正当竞争(如公营企业限制竞争、强迫交易、附加不合理条件等),需要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的规制;经营者通过格式合同损害消费者权益的,应当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的规制。因此,我们还应该完善这些法律对标准合同的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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