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可以通过检察机关的立案监督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1997年1月1日实施的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首次明确将立案监督与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刑事判决、裁定监督、执行监督并列,作为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的重要职责之一。所谓立案监督,是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由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的对刑事立案实施诉讼监督的法律监督模式。通过立案监督,确保法律及时、统一、正确实施,纠正和防止公安机关不立案、以法代刑的现象,使犯罪分子受到刑事追究,促进司法公正,维护法律尊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侦查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认为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案。“可以向当地检察院起诉,由当地检察院根据被害人提供的有关材料,经必要调查后,监督公安机关依法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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