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院决定再审案件的刑事诉讼审判监督程序 |
释义 |
关于法院再审决定的审判监督程序“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发现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有错误的,必须报审判委员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有权提起审判或者责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最高人民检察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各级法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审查 第一条:适用于按照一审程序或者二审程序开庭审理的刑事再审案件 第九条开庭前,人民法院应当进行下列工作:(一)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二)至迟于开庭三十日前,将再审决定的上诉书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三)不迟于开庭前30天,向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递交再审决定书或者抗诉书副本,通知辩护人可以委托辩护人或者委托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依法担任辩护人。(4)通知辩护人在开庭15日前和开庭60日前查阅案卷,准备出庭重大疑难案件开庭审理 (5)在开庭七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开庭审理的时间和地点 (6)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不迟于开庭前七天送达传票和通知。 (VII)公开审理的案件,案由,原审被告(上诉人)的姓名,第十一条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正在服刑的,人民法院决定再审或者受理抗诉后,应当在开庭七日前公告开庭时间和地点,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在押,可以在再审中宣告无罪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再审决定或者抗诉书、质押书等文件办理羁押,人民法院裁定暂停执行原判后,可以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未被羁押,需要采取强制措施,并符合法律规定的采取强制措施的条件的,第十二条原审被告人(上诉人)收到再审决定或者抗诉后失踪,或者收到抗诉后不到庭的,人民法院裁定暂停执行原裁定后,应当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人民法院应当暂停审判;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到案后,应当继续审理;两年以上下落不明的,裁定终结审判第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当事人或者辩护人应当在开庭三十日前查阅、复制新证据目录和双方提交的新证据的复印件、照片。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十五日前通知控辩双方查阅、复制新证据目录,第十四条人民法院收到再审通知书或者再审通知书的,双方当事人可以提交新的证据。第十五条合议庭应当在开庭前核实人民法院依法对原审被告人(上诉人)作出判决的时间和理由,并在开庭后对原审被告人(上诉人)作出判决,第十六条开庭前,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到达开庭地点后,合议庭应当查明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的基本情况,告知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享有答辩权和终审陈述权,并作出书面记录,第十七条审判庭开庭时,书记、翻译人员和检察官法定代表人有权回避,第十八条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根据人民检察院的抗诉进行再审的,合议庭组成人员应当宣读再审决定,公诉人应当宣读抗诉书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出申诉的,原审被告人(上诉人)及其辩护人应当在审判长主持下陈述申诉理由 第二十条由审判长主持,对控辩双方存在争议的问题进行法庭调查和辩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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