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要约是否对其本身具有永久约束力 |
释义 |
无论发出的要约是否对自身具有永久约束力 否,要约的约束力也有限。《合同法》第2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无效:(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3)受要约人在承诺期满后未作出承诺(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重大变更。要约的无效也可以称为要约的消灭或终止,这意味着合同失去法律效力,要约人和受要约人都不再受其约束。要约人不再承担承诺义务,受要约人不再有通过承诺订立合同的权利。要约无效主要有四种情况:1.拒绝要约。在收到要约后,受要约人通知要约人他不同意与其签订合同,并拒绝要约。拒绝通知送达要约人时,要约即丧失法律效力。2.如果要约人撤销要约,撤销要约必然使要约无效。(三)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未承诺的。要约中确定承诺期限的,表示要约人对要约的法律效力规定了期限。如果要约人在该期限后不接受,要约的效力当然将失效。四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有重大变更者。如果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做出实质性改变,则为反要约。提出还盘即拒绝报价,这使报价无效,且报价人不受其报价的约束。 通过以上汇编,我希望我能帮助您了解我提出的报价是否对我具有永久约束力的内容。如果你的情况复杂或特殊,小编建议你可以在鲁巴咨询在线律师。com,他将为您提供更专业的答案。祝你生活愉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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