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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特殊情况下 遗嘱也会失效
释义
    胡大爷的老伴1999年去世。胡大爷与老伴共育有两个儿子,2010年6月1日胡大爷为防止两个儿子因财产分割出现矛盾便自书遗嘱,将名下四处房产由两个儿子均分。由于小儿子患病良久,胡大爷一直跟着大儿子居住,此时小儿子自觉时日无多,为了能够让自己的女儿继承胡大爷遗嘱中的财产,也在2010年6月1日自书遗嘱,将自己名下及继承的财产留给自己女儿继承。2011年12月小儿子不幸辞世,胡大爷在时隔三个月后也与世长辞。胡大爷身后事也都由大儿子办理,事后因遗产分割产生纠纷。为此大儿子通过朋友找到律师及其他法律人士咨询,得出的结论为:因胡大爷留有自书遗嘱,遗嘱合法有效,两个儿子各分一半,由于小儿子去世,故小儿子的女儿代位继承小儿子应分得的遗产。大儿子觉得不平衡,满怀一丝侥幸欲通过诉讼程序争取自己的权利。
    法官释法:
    于某某表示,继承一般分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有遗嘱的首先适用遗嘱继承,本案中涉及到的是一份自书遗嘱,从表面上看这份自书遗嘱是合法生效的。但这个案例中出现的一个特殊情况:继承人之一的小儿子先于胡大爷去世,而《继承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继承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如此一来胡大爷遗嘱中关于对小儿子的处分便由于小儿子先于胡大爷去世而未生效,从而使得这部分财产依法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关于大儿子的遗嘱财产分配继续有效。既然这50%的财产按照法定继承办理,胡大爷的法定继承人有两个,大儿子,小儿子,两人依法各得25%。由于小儿子先去世,那么小儿子的25%由其女儿代位继承。这样大儿子分得的财产为胡大爷遗产的75%,小儿子的继承人可分得胡大爷遗产的25%。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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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6 10:33: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