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担保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存款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包括当事人之间具有担保性质的信函和传真,或者主合同中的担保条款 各种担保合同的条款直接关系到债权人的利益、债权担保的强度以及担保人(包括担保人、抵押人、出质人和存款支付人)的责任负担。为避免在担保实践中因口头约定不明确而引起不必要的纠纷,除留置权外的所有担保合同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书面担保合同可以是单独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合同中的担保条款,因为主合同中的担保条款也是担保人与有担保债权人在主合同中一致意思表示的结果,并界定了双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当然,它应该被视为书面合同 此外,书面担保合同可以是双方通过反复要约和再要约的谈判过程共同签署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双方之间的信函、传真、电报等具有担保性质的书面文件,由于信函、传真和电报可以充分表达担保人作为担保人的意愿,提供抵押担保。质押或存款担保意向的表达意味着有担保债权人愿意接受担保。此外,随着国际贸易范围的扩大,随着现代通讯工具的完善和市场经济社会的高度信息化,在司法实践中不承认信件、传真、电报等书面文件为担保形式,不利于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的发展,人民法院应当确定债权人与担保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全面审查各种合同文件,并根据担保合同文件的具体内容处理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当然,作为确定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基础的担保合同必须合法有效。担保合同违反国家强制性法律规范和社会治安良好习惯原则的,不能根据担保合同的内容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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