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对在押人员提起诉讼的管辖权 |
释义 |
一,。对被监禁者提起的诉讼一般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拘留所或劳改场所,失去人身自由。包括已被逮捕,待决,已被判刑,正在进行劳改的人员。这些人被依法剥夺了人身自由,并与居住地或惯常居住地分离。原告难以知道自己的地址,无法或保持不变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且受被告入狱地人民法院管辖,可能造成工作量过大,法律规定,原告住所地或惯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是有管辖权的法院。原告住所管辖权的例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条规定,如果双方均被监禁或劳动教养,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监禁、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监禁、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被监禁、劳动教养人员提起民事诉讼如何确定管辖权的批复》指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条,对被监禁、劳动教养的人提起诉讼,原告未被监禁、劳动教养的,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也被监禁、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监禁、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监禁、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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