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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什么是任意终止合同的权利
释义

1、 什么是任意终止权
    

所谓任意终止权是指在不以对方违约为理由的情况下终止合同的权利。任意终止合同,即不符合条件的合同的终止,不以当事人违约为前提,如果合同被任意终止,则完全按照一方的意愿单独终止合同,本合同也应在终止时终止。任何解除权的适用范围双方均可在其中行使任何解除权的合同。在无限期租赁合同中,承租人和出租人都有权解除合同。在委托合同中,除非双方同意不行使任何撤销权,否则双方均可行使撤销权。然而,现实中,委托合同往往以任意终止权为基础进行一定的限制,从而限制了双方当事人在合同约定过程中任意终止权的适用。任意解除权不属于法律的强制性和禁止性规定。因此,只要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方的利益,就可以在合同中放弃,其中一方可以行使任意终止权。加工合同中的订制人、货物运输合同中的托运人(货物到达前)以及保管合同的保管人,如果保管合同没有固定期限,保管人也有权随意终止。保险合同的申请人
    

除了上述可以行使任意终止权的合同外,一些学者认为在托管合同、仓储合同、经纪合同和中介合同中,合同关系的相对人一般有权随意变更或终止合同
    

此外,一些专门法律也对任意解除权作出了规定。例如,《劳动法》第3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内”。即在试用期内,劳动者有权依法随时解除合同。根据《保险法》第15条,“除本法另有规定或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可以在保险合同成立后解除保险合同”,即投保人在理论上有权依法随意解除保险合同,服务接收方也有权终止与作为标的物的人的合同。例如,在客运合同中,旅客有权随意终止合同。相反,承运人有强制缔约义务,即不得拒绝旅客的运输请求。在旅游合同中,游客有权随意终止合同。在旅游开始前,应认识到游客可以随意终止旅游合同,并允许游客在旅游合同签订后、旅游开始前甚至旅游开始后随时终止合同,未根据《合同法》第97条给出正当理由
    ,合同终止后,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赔偿,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要求赔偿损失由于法律规定了任意终止的权利,行使该权利显然不可能构成违约,也不能被视为违约。因此,任何终止权行使后的赔偿仅指实际损失(信赖利益),不包括合同履行后的可用利益(预期利益),约定的违约金条款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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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4 18:03: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