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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终止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条件是什么
释义

第六十八条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工资为主要方式,同一用人单位劳动者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一般不超过四小时的用工形式,每周累计工作时间不超过24小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就业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劳动者通过依法设立的组织为其他单位、家庭或者个人提供兼职劳动的,劳务派遣机构应当与兼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雇主和兼职工人之间的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的所有特征。当事人之间建立的劳动关系是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应当对其进行调整。非全日制就业的支付方式灵活多样,主要是小时支付,但不限于小时支付。除了小时工资的形式外,常见的支付方式包括日薪、周薪或计件工资。由于工人可以在多个雇主工作并从事兼职劳动,因此本条规定的总平均每日工作时间和每周累计工作时间适用于在同一雇主工作的工人,而不是指工人的实际平均每日工作时间和累计每周工作时间
    

兼职雇佣合同终止条件
    

1。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
    

(1)经证明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徇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正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新颁布的《劳动合同条例》规定,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经证明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劳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的规定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需要裁减20人以上或者20人以下,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减员计划,可以减员:
    

(1)按规定进行重组
    

(2)生产经营严重困难
    

(3)企业变更生产后仍需减员,重大技术创新或业务模式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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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3:1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