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同解除的法律特征是什么 |
释义 |
1、 我国合同法设立解除制度的目的在于解决这样一个矛盾:合同生效后,由于主客观条件的变化,合同的履行变得不必要或不可能。如果合同继续具有法律效力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不仅对一方甚至双方都有害,有时还会阻碍市场经济的顺利发展;只有允许当事人终止合同或赋予法院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权力,情况才能改变。本合同的终止必须符合终止条件 本合同一旦有效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严格遵守并妥善履行,不得擅自变更或终止。这是中国法律规定的一项重要原则。只有当主客观条件发生变化,使合同的履行变得不必要或不可能时,合同的继续存在才失去其积极意义,并会造成不适当的结果,合同才能终止。这不仅是解除制度存在的基础,也表明解除合同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否则将构成违约,不具有解除的法律效力,而是产生违约责任。中国法律对合同终止条件作了详细规定,明确了合同终止的许可和限制 合同法第94条规定了适用于所有合同的终止条件,称为一般法律终止条件。该法第148条和第219条规定了仅适用于特殊合同(如销售和租赁合同)的解除条件,这些合同称为解除特殊法律条件。《合同法》使终止条件更加科学,如承认违约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是终止的一般法律条件,以及完全承认约定的终止等。原则上,必须有解除行为 解除条件只是解除合同的前提。由于中国法律不采用当然解除原则,当满足解除条件时,合同不一定终止。为了终止它,通常需要有溶解行为。解除行为是当事人的行为,当事人是解除行为的主体 尽管上级主管部门的行政命令有时在合同终止中起着重要作用,但行政命令不是终止行为。只有行政命令不具有合同终止的效力,只有当行政命令被当事人接受时,合同终止的效力才能发生。这也表明解散行为是当事人的行为。但在适用情势变更原则时,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决定终止,无需终止行为。解除有两种类型:一种是双方协商一致,另一种是有解除权的一方出具的解除意向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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