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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合同解除的法律特征是什么
释义

1、 我国合同法设立解除制度的目的在于解决这样一个矛盾:合同生效后,由于主客观条件的变化,合同的履行变得不必要或不可能。如果合同继续具有法律效力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不仅对一方甚至双方都有害,有时还会阻碍市场经济的顺利发展;只有允许当事人终止合同或赋予法院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权力,情况才能改变。本合同的终止必须符合终止条件
    

本合同一旦有效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严格遵守并妥善履行,不得擅自变更或终止。这是中国法律规定的一项重要原则。只有当主客观条件发生变化,使合同的履行变得不必要或不可能时,合同的继续存在才失去其积极意义,并会造成不适当的结果,合同才能终止。这不仅是解除制度存在的基础,也表明解除合同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否则将构成违约,不具有解除的法律效力,而是产生违约责任。中国法律对合同终止条件作了详细规定,明确了合同终止的许可和限制
    

合同法第94条规定了适用于所有合同的终止条件,称为一般法律终止条件。该法第148条和第219条规定了仅适用于特殊合同(如销售和租赁合同)的解除条件,这些合同称为解除特殊法律条件。《合同法》使终止条件更加科学,如承认违约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是终止的一般法律条件,以及完全承认约定的终止等。原则上,必须有解除行为
    

解除条件只是解除合同的前提。由于中国法律不采用当然解除原则,当满足解除条件时,合同不一定终止。为了终止它,通常需要有溶解行为。解除行为是当事人的行为,当事人是解除行为的主体
    

尽管上级主管部门的行政命令有时在合同终止中起着重要作用,但行政命令不是终止行为。只有行政命令不具有合同终止的效力,只有当行政命令被当事人接受时,合同终止的效力才能发生。这也表明解散行为是当事人的行为。但在适用情势变更原则时,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决定终止,无需终止行为。解除有两种类型:一种是双方协商一致,另一种是有解除权的一方出具的解除意向书
    解除合同的法律效力是解除合同关系,但是,无论是追溯到将来还是将来,各国的立法都不尽相同。一是使合同关系从一开始就消失,即追溯到合同成立,产生与从未订立合同相同的后果,并承认合同的终止具有追溯效力;二是从终止时起消除合同关系,终止前的债权债务关系仍然存在,因此我国不承认终止具有追溯效力,法律对解除效力没有直接规定。人们认为,虽然解散具有溯及力这一点不容忽视,但对于一些没有溯及力的合同来说,解散更为恰当。这一问题将在第五节中详细说明。如果这一观点正确,解散与无效和撤销不同,因为无效和撤销具有追溯效力;它也不同于解散条件,因为解散条件已经满足,具有解散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只有在将来才被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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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6 0:10: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