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有哪些特点和类型 |
释义 |
1、 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的特征 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是指在行为成立时,其效力取决于某些事实的发生。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具有以下特征: (一)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在其行为成立时是否有效尚不确定 (二)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既可以成为有效的民事行为,也可以成为无效的民事行为 p> II。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类型 (I)由民事行为能力有限的人实施的双方行为(即合同行为)不能依法独立实施。事后经法定代表人批准的,该行为有效;相反,如果其法定代表人拒绝批准,则该行为无效。此类行为完成后,在法定代表人发表声明之前,应确定该行为的有效性。 (II)未经授权的代理 未经授权的代理以委托人的名义实施的民事行为,经委托人稍后批准后,应具有对抗委托人的效力;相反,如果委托人后来不批准,则该行为从一开始就对委托人无效。(三)无权处分,是指无权处分的人和相对人对他人的货物或者权利的处分。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人经债权人批准或者无权处分的人取得处分权的,该行为有效;债权人不追认,无处分权人未取得处分权的,该行为无效。未经授权的处分成立后,在债权人作出声明之前,该行为的效力应在未经债权人同意的情况下确定。债务人转让债务,受让人不能履行债务的,债权人的利益难以实现。因此,我国《合同法》第84条规定,债务人转让债务须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未经债权人同意转让债务的,应当在债权人声明前确定转让的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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