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合同无效的行使,《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26条规定,“合同无效声明必须在生效前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它似乎还认为,合同的无效宣告权与解除权一样,是一种形成权,只要是单方面订立的。但是,我国《合同法》没有明确的相关规定 根据合同法理论和《合同法》中关于合同效力的相关规定,合同应当在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认定合同无效之前生效。因此,笔者认为,只有当一方当事人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确定合同无效的请求或索赔时,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才能确认合同无效,而该请求或索赔必须由双方当事人申请或请求,主要考虑到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不应主动否认合同的有效性。只要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社会公共利益,各方的意愿就应得到充分尊重。对于一些不符合法律形式且已经或正在履行的合同,无需宣布其无效 但是,如果该合同损害了国家、集体或社会公共利益,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因缺乏合同无效请求权主体而主动认定合同无效。这并不意味着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可以积极干预任何合同的效力,但这是由于没有索赔主体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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