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同可以由没有公章的法人签署吗 |
释义 |
本合同未加盖单位公章,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有效,法定代表人代表企业、公司法人行使职权,以法人名义作出的行为由法人承担,公章不是合同成立和生效的必要条件。《民法通则》第38条规定:“根据法律或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履行职责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合同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以合同形式订立合同的,合同自双方签字或者盖章时成立”;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有效手续的,在签订合同过程中,从其规定,应发出邀请和承诺,经双方同意后可订立合同。法定代表人作为法人的代表,当然有权签署合同,确认合同内容。此处,重点是双方的协议,而不是根据《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的正式印章,合同效力应满足的要素包括:(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民事行为的无效包括:(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依法独立实施;(3)一方通过欺诈、胁迫或者利用他人的危险,使另一方违背其真实意图行事;(4)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5) 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六)经济合同违反国家强制性计划的;(七)以法律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一)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2)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方利益的;(3) 以合法形式掩盖违法目的;(4)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未加盖公章的法定代表人未违反上述规定,也不属于《合同法》或《民法通则》规定的合同无效或可撤销的情形,因此合同是有效的 例外情况是合同法第50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越权订立合同的,除非对方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越权,否则代表行为有效如果合同一方在知道另一方法定代表人越权的情况下仍与另一方法定代表人签订合同,则由法定代表人签署但未盖章的合同对法人不具有约束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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