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释义 |
第八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留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返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予以处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产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返还,并处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篡改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金;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补足差额;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额外补偿金: (1)未按照劳动合同规定或者国家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2)支付劳动者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的;(3)安排加班而不支付加班工资的;(4)劳动合同终止或者终止时,未按照本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1)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 (2)违章指挥或强迫危险作业危及工人人身安全 (3)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拘留工人 (4)恶劣的工作条件和严重的环境污染,第八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第九十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终止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招用未解除或者终止与其他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第九十二条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九十三条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支付劳动报酬的,用人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和补偿;第九十四条个体承包人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九十五条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非法行使职权的,承包单位和个体承包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给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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