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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雇员是否应赔偿雇主因欺诈导致的合同无效
释义

案例:如果因欺诈导致劳动合同无效,员工应赔偿给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失
    

2004年底,北京大学“假博士”刘志刚(原名刘晓浩)伪造了该大学生,北京大学硕士、博士学位,申请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以下简称郑州航空学院)教师职位。学院相信了这一点,并与刘志刚就招聘事宜进行了谈判。为了让刘志刚毕业后能在学院工作,郑州航空学院决定让他在毕业前工作。2004年12月,刘志刚到郑州航空学院工作。根据博士生待遇,学院支付刘志刚4万元安置费,3个月工资6000元,并分配了一套120平方米的住房。刘志刚上班后,一再以自己是北京大学博士为由要求更高的待遇,并不断要求学院配置计算机、打印机和科研启动资金。郑州航空学院向北京大学询问,发现该学院被骗,向公安机关报案。法院最终以欺诈罪判处刘志刚3年零6个月有期徒刑,罚款4000元
    

本案涉及劳动合同无效的“认定”和“处理”两个问题。根据《劳动法》第18条和《劳动合同法》第26条第1款的规定,以欺诈或胁迫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对于“欺诈”,劳动部解释说,一方故意将虚假情况告知另一方,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以诱使另一方做出错误的意图表达。无论雇主欺骗雇员还是雇员欺骗雇主,本合同均无效。在本案中,刘志刚的行为无疑符合诈骗罪的特征。其与郑州航空学院签订的劳动合同应视为无效合同。那么如何处理因无效合同而产生的劳动关系呢
    

法院认为,刘志刚伪造了自己在北京大学的博士生身份,骗取郑州航空学院按照博士生待遇给予其4万多元安置费和工资学生。他向被骗单位开具了“收据”而不是“借条”,然后继续对被骗单位的安置费、科研经费、工资和福利待遇提出了高要求,足以证明刘志刚主观上有非法占有财产的目的,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其劳动关系是不受保护的虚假关系,应当返还并承担因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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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6 13:16: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