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的区别 |
释义 |
<> <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之区别 < /P> < P>新民法将于2021年1月1日生效,合同法及其相关解释将有效至2020年12月31日。届时,与《民法典》相冲突的条款将失效,并将被新的司法解释颁布和取代。 (I)无效合同 合同是双方的民事行为。因此,应当结合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来把握无效合同的内容。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情形下的合同无效: (1)一方当事人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方利益 (3)以法律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应注意以下几点:《合同法》实施后,人民法院对合同无效的确认应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为依据当事人超越其经营范围订立合同的,人民法院不认为该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有关经营、特许经营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规定的除外。可撤销合同的概念可撤销合同是指由于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存在缺陷,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可以撤销或变更的合同 与无效合同相比,可撤销合同在解除前已经生效。在被撤销之前,其法律效力可以针对除有权撤销的人以外的任何人。无效合同当然在法律上无效,从一开始就没有法律效力。可撤销合同的解除,应当由解除权人进行,人民法院不得自行干预。无效合同在内容上明显违法,因此司法机关和仲裁机构可以积极介入无效合同的确认并宣布其无效。可撤销合同的类型根据《合同法》,可撤销合同主要包括:(1)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所谓重大误解,是指当事人对合同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种类、质量、数量等与合同后果有关的重要事项有错误理解,违背真实意思表示订立合同的行为,并可能遭受巨大损失。由于签订合同后的商业风险而导致的错误理解并非重大误解 (2)签订合同时明显不公平的合同。明显不公平是指一方利用其优势或另一方没有经验,导致在签订合同时明显违反公平原则和等价赔偿原则的行为。这种合同的“明显不公平”必须在签订合同时发生。合同订立后,因商品价格变动造成权利义务不平等的,不属于明显不公平。 (3)一方当事人以欺诈、胁迫或者利用他人危险,违背对方真实意思订立的合同。对于这类可撤销合同,应注意两点:如果一方因欺诈或胁迫而订立的合同损害了国家利益,则该合同无效。对于利用他人危险订立的合同,无论是否损害国家利益,都是可撤销的合同。并非所有合同当事人都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只有合同的受害方,即欺诈方和被胁迫方,才能享有撤销权。撤销权 撤销权本质上是一种形成权,即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可以根据撤销权人单方面的意思表示进行变更。为了保证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稳定,《合同法》特别规定,撤销权因某种原因或者期限而消灭: (1)有撤销权的一方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未行使撤销权。“一年”期限的性质为排除期,在知道撤销原因后,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或延长的规定不适用,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有撤销权的一方以自己的行为明确表示或放弃撤销权 法律后果。无效或可撤销的合同在确定为无效或被撤销后,从一开始就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如果本合同的一部分无效且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则其他部分仍然有效。本合同的无效、取消或终止不影响本合同中有关争议解决的独立条款的效力。例如,关于管辖权和法律适用的规定属于关于争端解决的规定。合同无效或解除后,因合同取得的财产予以返还;不可能或者没有必要退货的,给予折扣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方的利益,由此获得的财产应返还国家或返还集体或第三方 上述知识是小编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如果读者需要法律帮助,欢迎他们访问luba.com进行法律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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