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第三十二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解释 |
释义 |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劳务派遣单位非法终止或者终止被派遣劳动者劳动合同的,适用《劳动合同法》第48条的规定。 条注 用人单位非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在《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劳动合同法》第48条中作了全面规定《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87条支付赔偿金。 第87条明确规定,如果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规定终止或终止劳动合同,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向劳动者支付两倍的补偿。《实施条例》第25条进一步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终止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并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补偿的,不得给予经济补偿。补偿金的计算期限自聘用之日起计算 劳务派遣单位非法解除或终止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适用上述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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