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2020年劳动法》对劳动合同的规定不同于劳动合同 |
释义 |
《劳动法》关于劳动合同的规定《劳动法》中没有关于劳动合同的规定,参照《合同法》执行。合同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合同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主体平等的组织之间订立的协议,变更并终止雇佣合同与劳动合同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不同的适用范围 狭义劳动合同的主体是企业,劳动合同的适用范围主要是事业单位。劳动合同是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产物。劳动合同制度的内容反映了事业单位通过签订劳动合同实现物质产品生产的用工制度。事业单位是从事非生产经营活动的组织。通过签订劳动合同取得的劳动成果主要是精神产品和知识产品。企业的生产活动是为了盈利。事业单位从事的服务活动属于社会公益事业。在实现经济效益的同时,必须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政府干预的程度不同 市场主体,也不同于企业在改革中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国家仍在一些重要方面对事业单位实行宏观管理,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机构设置管理。国家批准拨款的事业单位仍实行严格的人员配备管理 (2)资金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事业单位一直沿用行政机关的管理模式,所有经费都由国家批准拨付。20世纪80年代以后,事业单位先后进行了财政、人事等方面的改革,形成了全额、差别分配、自立等多种类型的事业单位。20世纪90年代末,国家对公共机构的拨款改为固定补贴。但事实上,事业单位的资金仍然采取国家全额补贴、差别补贴等形式。例如,教育系统中的中小学基本上由国家全额分配。这些单位虽然以劳动合同的形式聘用新员工,但其招生计划、教学计划和教师工资福利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向职工支付的工资报酬主要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支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人员职务等级工资制、专业技术人员职务岗位工资制等不同类型的工资制度,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不同类型的工资制度,如专业技术人员职务等级工资制度、专业技术人员职务工资制度、艺术结构工资制度、体育津贴奖金、人员等级工资制度等。在改革中,许多事业单位提高了岗位工资的比例,但其工资刚性远远大于企业,这也是由事业单位的公益性和渐进式改革决定的。因此,机构与其员工之间的雇佣合同内容不仅应反映机构的意愿,还应反映国家宏观管理的内容。不同的管理和监督部门 根据国务院各部门的职能分工,事业单位和企业分别由国务院人事部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负责指导和监督。这一制度有利于分工负责,但也存在一些弊端。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有关部门的宏观政策协调和工作协调,把握具体实施政策的区别和联系,对于推进事业单位和企业整体改革,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具体的劳动合同制度反映了事业单位的性质和特点 劳动合同是按照国家规定订立的合同。双方在订立、变更和终止本合同时,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具体的劳动合同制度反映了事业单位与企业内部组织结构和管理制度的差异。如《事业单位用人程序规定》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对用人单位的用人人员,应当办理空缺岗位和职责、用人条件、工资、考核等程序,公共机构负责人的集体讨论和批准等;事业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被录用人员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反映了事业单位用工制度的特点,不同于劳动合同的具体制度 总之,用工合同制度,作为事业单位用工制度改革的基本形式,标志着我国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由完全行政管理模式向契约管理模式的转变。随着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将激发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以迎接加入WTO后世界人才竞争的挑战。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正在试行的劳动合同制度在改革过程中仍处于过渡阶段,其具体制度还需要积累经验,并根据不同行业的特点在实践中逐步规范和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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