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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伙伴关系的类型和差异
释义

(1) 普通合伙、有限合伙和有限责任之间的相似性。它们都是自愿的合伙形式。这三种类型的伙伴关系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伙伴自愿组成的商业社区。三者有一个共同的前提,即合伙人就出资、经营、利润分享、加入和退出合伙企业达成协议。两者都没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虽然这三种类型的合伙企业是由合伙人组成的商业团体,可以有单独的企业名称(品牌名称),但它们通常被视为自然人的联合体,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合伙企业的财产被视为由合伙人共同拥有,但也被视为合伙人的个人财产,即合伙企业不承担独立责任的财产。每个人至少有一名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合伙组织形式的主要法律特征是合伙人的无限责任。无论采用何种合伙形式,至少一名合伙人必须以其个人财产对合伙组织的任何债务承担无限责任(II)普通合伙、有限合伙和有限责任之间的主要区别。设立条件各不相同。一般而言,法律对有限合伙和有限责任合伙的成立条件的要求比普通合伙更为严格。对于普通合伙企业,只要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合伙协议即可成立。在一些国家,一般伙伴关系可以口头或以其他非正式方式建立,甚至可以根据双方之间通常的行动方式得到承认。但是,对干式有限合伙和有限责任合伙有严格的要求。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不仅必须有合伙协议,还必须有政府批准的有限合伙证书(即有限合伙企业章程)。法律通常要求有限责任合伙企业向相关政府部门提交一份特殊的登记表。不同的投资要求。一般情况下,普通合伙和有限责任合伙的合伙人可以通过劳务和信贷出资。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和信贷作为出资,只能以货币、实物等形式向合伙企业投资。不同的操作模式。普通合伙和有限责任合伙的合伙人在合伙组织的经营管理中具有同等地位。各合伙人有权在内部经营和管理合伙企业事务,在外部代表合伙企业组织从事贸易活动,并且是合伙企业组织的代理人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仅由其合伙人中的普通合伙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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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15:57: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