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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复制权是否属于著作权的财产权?
释义

1、 复制权属于著作权的财产权,包括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作品使用权是著作权的核心部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以实物形式复制原作的复制权。如视觉再现、听觉再现、视听综合再现、触觉再现以及视觉人直接或通过机械装置感知的任何其他再现。主要包括:印刷、复制、影印、录像、录音、录像、影视、盲文图书复制、手工或机械复制三维艺术作品等向公众传播作品权利。如发行、出版、展览、朗诵、表演、展览等,公共表演、实施(通过生产或者建设使建筑等造型艺术设计成为实物和公共)、广播等形式传播作品等作品的演绎权。如通过改编、翻译、注释、校勘、编辑等方式解读作品。收益权和处分权是著作权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以上述方式使用作品,并从中获得报酬。在有些国家,著作权的转让权和延续权也在著作权(1)复制权中加以界定。复制权是指以印刷、复制、拓印、录音、录像、转载等方式对作品进行一次或者多次复制的权利,是著作权财产权最基本的功能。副本是原件的复制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复制可以解释为以印刷、复制、拓印、录音、录像、复制、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复制一份或者多份的行为。表演权又称公共表演权和表演权,是指著作权人公开表演自己的作品或者许可他人表演自己的作品的权利。表演权的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作者有权表演或授权他人表演其作品;第二,作者可以禁止他人未经允许表演他的作品。如果他人未经许可而执行其作品,则构成侵权。我国《著作权法》明确将“表演权”解释为公开表演作品和以各种方式公开播放作品的权利。这里的表演形式包括口头表演,用投影仪、录像机、录音机等机械设备在公共场所表演作品。广播权,是指以无线方式向公众广播或者传播作品的权利,以有线或者中继方式向公众传播作品的权利,以及以扬声器或者其他类似的传递符号、声音、图像的方式向公众传播作品的权利。(四)展览权。展览权,又称公共展览权,是指将艺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作或者复制品在公共场所展出的权利。展览权的内容主要是指作者或者其他著作权人允许或者禁止他人在公共场所展示、展览或者放置著作权作品。在我国著作权法中,展览权的客体仅限于美术作品和摄影作品。我国《著作权法》将发行权解释为“以销售、捐赠等方式向社会提供作品原件、复印件的权利”。发行权是著作权人享有的一项重要的传播权。如果只抄袭而不出版,作者的权益将难以实现,抄袭将失去其意义。因此,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著作权法都规定了发行权和改编权。改编权是指在原作品的基础上,通过改变作品的表现形式,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翻译权是指将作品从一种语言转换为另一种语言的权利。集合权是指选择、整理作品或作品片段,并将其整合成新作品的权利。拍摄权是指通过拍摄电影或者类似的方式将作品固定在某一载体上的权利。影视制作是作品传播的重要途径,是著作权人实现作品社会价值的重要手段。拍摄权的内容是著作权人有权拍摄或者许可他人将其作品拍摄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未经许可,他人将其作品拍摄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的,侵犯著作权人的权利。影视作品,作者只有署名权,其他权利由制片人享有。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将出租权解释为“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以类似电影制作方法创作的作品和计算机软件的权利,但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对象的除外。”
    (11)放映权。放映权是指通过投影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复制美术、摄影、电影和类似电影作品的权利。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通过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能够在自己选择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随着社会的发展,可能会出现一些新的使用作品的方式。因此,著作权法规定了这一条款。如果新的作品使用方式涉及著作权人的权利,著作权人也应当享有这些权利,由于复制权也是著作权的一部分,未经著作权人同意侵犯复制权的,当然可以向司法机关起诉。但是,如果他人只是复制作品,没有侵权行为,维权可能就不成功了
    

著作权财产权和著作权人身权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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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5:21: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