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果辞职后发现我的工资单上有加班费,我该怎么办? |
释义 |
法院查明,杜某于2006年10月11日被聘为**公司厂长,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07年3月29日,杜某向公司递交了辞职报告和“声明”。第二天,杜某离开了公司。杜某在**公司领取的工资总额为26619元,工资单上的加班费一栏为空。同年5月14日,杜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赔偿相应损失,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等,劳动仲裁委员会认为杜某主动辞职,单方解除劳动关系。**公司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等,杜某向**公司出具的“报表”显示,其所有工资和账目均与公司结算,无任何差异。工资中包括杜的加班费,因此裁决驳回了杜的要求。杜某不服,据此起诉法院,要求支付加班费等费用 法院认为,杜某辞职是由于原告自愿单方面解除双方劳动关系,故被告**公司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等,根据工厂的考勤记录,杜某确实有加班,原告工资单的加班费一栏是空白的,被告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他已足额支付原告加班费。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违反和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劳动者除在规定的时间内足额支付工资外,还应当额外支付相当于工资25%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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