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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如果你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你会受到两次处罚吗
释义

让我们先来看看一个简短的案例
    

2008年6月1日,黄进入北京一家服装公司(以下简称“服装公司”)的加工车间。雇佣时,服装公司没有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直到一年后,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期限从2009年6月1日至2010年6月1日。黄认为,公司推迟与他签订劳动合同一年。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公司应当承担支付双倍工资的责任。在此期间,黄的月工资收入税前超过6000元。因此,黄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服装公司支付2008年6月1日至2009年6月1日未签订的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7.6万元,由于在2008年7月至2009年6月期间未能签订劳动合同,服装公司应支付双倍的工资差额,即23000元
    

黄拒绝接受裁决。经一位朋友介绍,他来到我们中心询问如何确定双倍工资差的计算基数?凯文劳动争议咨询中心首席顾问律师张峰律师接待了他,并整理了会议内容供大家分享。
    

我们认为这是一个关于双薪的典型案例。争议的焦点是如何确定服装公司支付给黄先生的双倍工资之间的差额。
    

经查询,我们了解到,黄的工资已分配。每月5日发放上一个自然月的全额月薪,其中3000元通过银行卡发放,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障按3000元标准缴纳;另外3000元是以现金签名的形式发行的。签署的工资单由公司而非个人保管;平时有月度奖金和加班工资,以银行卡的形式发放
    

结合本案的事实和代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一起讨论:
    

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根据法律规定的税前应付工资或税后实际支付的工资计算双倍工资的基数,用人单位自录用之日起一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双倍的月工资;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未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支付双倍的月工资。
    

劳动合同法规定了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重规则,旨在防止用人单位利用事实劳动关系的形成逃避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法律义务,降低劳动成本,侵害劳动者利益。因此,用人单位的处罚以正常出勤工人的工资为准,即双倍工资差的计算基数以正常出勤应付工资为准。由于应付工资与实际工资之间的差异,通常是个人在扣除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障后承担的部分。这部分应该是工资的一部分。个人所得税由个人缴纳,单位代扣代缴。它是税前工资的一部分,但不是工资。社会保障和公积金也属于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个人缴费后,该部分可在个人退休或购房后提取,属于个人财产。由于法律规定“每月支付两倍工资”,因此应按照税前应付工资支付。
    

2009年8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联合发布的《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研讨会纪要》第28条规定,应根据应付工资确定。
    

实际操作
    

在实践中,由于《劳动合同法》一般规定,在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往往不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也不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因此,应付工资实际上就是实际支付的工资。
    

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工人已经依法缴纳了社会保险和公积金;并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劳动仲裁员和法官如何使用应付工资作为计算依据?这是一个代理技巧。也就是说,在提倡双薪的时候,除了在法庭辩论阶段明确、充分地解释应以应付工资作为计算基础外,还有陈在陈述和论证阶段,直接解释了双方的税前工资。除非法官反复询问你的实际工资,否则不要主动提及你的实际工资。相反,用应支付的税前工资回答法官的询问。根据我们的经验,雇主的律师通常是公司的法律顾问,而不是劳动法的专业律师,他频繁辩护的原因集中在个人身上,无论是公司的员工还是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就工人而言,我们对税前工资和税后工资不太敏感。因此,我们可以采用模糊处理来最大化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这项技能在我们的代理案例中多次获得成功。
    

2。加班费和奖金能包括在内吗?    

3。在这种情况下,现金支付部分是否可以算入
    

我们说,无论是银行卡还是现金支付,都是工人的工资,应该算入。这不应该引起争议。然而,在实践中,这一部分很难在实际案例中计算,因为工人无法证明现金支付的存在,雇主往往否认现金支付的事实。因此,我提醒这里的工人,如果公司以现金支付工资,将来在提供证据方面会有困难和隐患。平时,我们应尽量收集和保留相关证据,如要求公司出具个人收入证明,以便将来发生劳动争议时提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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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9 8:2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