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雇主提前终止与员工的劳动合同,则应遵守《劳动法》第25条的相关规定,《劳动法》第26条和第27条规定了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原因:第25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1)经证明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劳动条件的;(2) 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
第2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劳动者:(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或者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者调整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 订立劳动合同的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经协商不能达成变更劳动合同协议的
第27条规定,用人单位因法律整顿濒临破产或者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期间,确需裁减人员的,提前30天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职工的意见,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照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并在六个月内录用的,应当优先考虑裁减人员。如果用人单位非法终止与员工的劳动合同,应向员工支付赔偿金
“与公司各部门不和谐合作”不是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原因,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因此,本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属于非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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