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暂缓治安拘留的条件有哪些? |
释义 | 【网友咨询】 朋友与人打架,经鉴定为轻微伤,调节不成,对方要求依法处理,但是,我的朋友年纪都50左右,一个有心脏病,一个有肾炎,这样的情形可不可以暂缓执行治安拘留,如能暂缓执行,那么期限有规定吗? 【律师解答】 如果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符合条件的,是可以暂缓治安拘留的。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如果担保是有期限的,暂缓执行期限应与担保期限一致,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第107条,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第109条,担保人应当保证被担保人不逃避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担保人不履行担保义务,致使被担保人逃避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的,由公安机关对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因此,在暂缓执行没有社会危险性的前提下,你应当向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具体哪个部门承办就找那个部门)提出暂缓执行申请,其次你要对该决定提出异议,提出保证人或缴纳保证金。 根据法律规定,暂缓执行治安拘留的应当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被拘留人依法申请了行政复议或者提起了行政诉讼。这是适用行政拘留暂缓执行的前提条件 2、被拘留人提出了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 行政拘留暂缓执行的申请,既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提出,也可以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提出,但都必须在行政拘留处罚决定尚未执行或者尚未执行完毕前提出。 3、公安机关认为对被拘留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 4、被拘留人或者其近亲属依法提出了符合法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照法定标准交纳保证金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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