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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什么是国际船舶刑事管辖权
释义

关于国际船舶管辖权,根据国际惯例,如果船舶发生碰撞,国际船舶管辖权对海上或其他水域船舶碰撞事故造成船舶或船上人员损害的责任划分和诉讼具有管辖权,如果双方属于同一国家,并且发生在该国领海内,则碰撞事故的管辖权属于该国。公海上不同国籍船舶碰撞事故的管辖权。通常,受害船舶对受害船舶的投诉应提交给受害船舶所在国的法院,并受受害船舶所在国法院的管辖;然而,在实践中,各国对涉外船舶碰撞事故的管辖权存在不同的看法。法国坚持认为,当受害船舶只是一艘法国船舶时,法国拥有管辖权,即使另一艘船舶只是一艘外国船舶。如果双方都是外国船舶并接受法国管辖,法国法院也行使管辖权
    

英国和美国声称,他们对船舶碰撞事故拥有广泛的管辖权,不仅是对本国船舶与外国船舶之间的碰撞案件,但是,当碰撞船舶的双方都是外国船舶且仅涉及外国利益时,只要其中一方或其中一方在其国家管辖范围内,意大利认为即使双方都是外国船舶,只要最靠近碰撞地点的港口是意大利港口,或者由于1952年5月10日的碰撞,受伤船舶停在意大利港口,意大利法院将对受伤船舶行使管辖权,《船舶碰撞民事管辖权若干规则国际公约》在布鲁塞尔签署。公约的主要原则:
    

① 有管辖权的法院限于以下两类法院:被告惯常居住地或营业地法院;过失船舶或属于被告的任何其他船舶被法律扣留的法院,或本可以支付保证金的法院② 由原告决定应向哪种法院提起诉讼。但是,上述规定不妨碍在双方选定的法院提起诉讼。1952年5月10日在布鲁塞尔签署的《统一船舶碰撞或其他航行事故刑事管辖权某些规定的国际公约》规定了刑事管辖权的统一管辖权:即在发生船舶碰撞或任何其他航行事故时,这些刑事或法律案件只能提交有关船舶船旗国的司法或行政当局
    

1958年《公海公约》和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关于刑事管辖权的规定与1952年《公约》一致。这些公约的原则如下:
    

① 在公海发生船舶碰撞或任何其他涉及船长或为船舶服务的任何其他人的刑事或法律责任的航行事故时,针对这些人的任何刑事诉讼或法律程序只能向船旗国或这些人所属国家的司法或行政当局提起
    

② 在法律方面,只有颁发了硕士证书或驾驶资格证书或执照的国家有权在适当的法律程序后撤销证书
    

③ 船旗国以外的任何当局,即使作为调查措施,也不能下令逮捕或扣留船舶
    

中国对船舶碰撞事故管辖权的原则:只要犯罪行为或结果管辖权和船舶碰撞事故涉及中国的利益,我们应该尽力在中国对付他们。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飞机上实施的任何犯罪”和“犯罪行为或结果之一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国际刑事法院是一个常设机构,适用于本法。《罗马规约》缔约国大会批准后,它设在荷兰海牙,并酌情在其他地方举行会议。本法院应具有国际法律人格和必要的法律行为能力,并应在缔约国和其他订有特别协定的国家领土内根据本规约的规定行使其职能和权力。法院由四个部门组成:院长会议;上诉、审判和预审分庭;检察官办公室;国际刑事法院院长由国际法院成员国选举产生。现任法院院长为阿根廷籍**via Fernandez de gulmendi,于2015年3月15日就职
    

法官由缔约国提名,不必是国民,但必须是缔约国公民。法官提名后,应在缔约国大会会议上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出,获得缔约国大会三分之二多数票的18名得票最多的法官应当选为法官。总共有18名法官,不得有两名法官是同一国家的国民。第一次当选的法官应以抽签方式确定。三分之一任期三年,三分之一任期六年,其余任期九年。任期三年的法官可连任一次,任期九年。庭长以及第一副庭长和第二副庭长是从法官中以绝对多数选出的。至少有六名法官被指派到审判分庭,至少有六名法官被指派到预审分庭,四名法官被指派到上诉分庭和庭长。上诉分庭由所有法官组成,审判分庭由分庭三名法官组成,预审分庭由分庭三名法官组成或由一名法官单独执行。上诉分庭法官只能在上诉分庭任职,审判分庭法官可以临时分配到预审分庭,预审分庭法官可以临时分配到审判分庭,但不得参加预审分庭审理的案件。预审分庭和审判分庭应由主要负责刑事审判的法官组成。法官的免职应在本法院其他法官三分之二的同意后,由缔约国三分之二多数决定。检察官的权力和责任在第42条中规定。检察官办公室:一个独立的机构,负责接收和审查提交的资料以及法院管辖范围内犯罪的任何事实依据,在法院进行调查和起诉。检察官办公室成员不得寻求任何外部指示或按任何外部指示行事。检察官办公室由检察官领导,由一名或多名副检察官协助,必要时可征聘其他人员。检察官由缔约国大会会议以绝对多数无记名投票选出。检察官为每名副检察官的空缺提出三名候选人,并以同样方式当选。检察官和副检察官的任期为九年,不能连任。在两种情况下,上诉分庭可决定检察官和副检察官的退出:1。被调查人或被起诉人可根据第42条要求检察官或副检察官回避;检察官或副检察官本人有权对此事发表评论。多数缔约国作出决定。副检察官的免职由多数缔约国根据检察官的建议决定。与检察官行为有关的其他事项分别载于第15条登记处。登记处负责非司法行政和服务。书记官长是法院的首席行政官员,在庭长的授权下指导书记官处的工作。书记官长由法官根据缔约国的建议以绝对多数秘密选出。必要时,法官可根据书记官长的建议,以同样方式选举一名副书记官长。书记官长和副书记官长的任期为五年,以连任为限。书记官处设有被害人和证人股,该股与检察官办公室协商,负责向证人提供保护和安全措施,在法庭上作证的被害人和因其证词而面临危险的其他人
    

以上是编辑解释的国际船舶相关法律法规。船舶在海上运输时,会出现许多问题,如各国船舶运输中的自然灾害或一些纠纷,造成货物损失。此时,需要相关法律做出判断。欲了解更多法律知识,请访问luba.com进行专业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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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9 8:0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