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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派遣合同约定的离职条款和合同约定的自由离职条款是否有效
释义

7月1日,终于摆脱劳资纠纷纠缠的王某对记者感慨地说:“虽然我的案件已经调解,但我和我的律师认为,用人单位有权随时离职的协议是无效的。”王于2004年2月17日在北京与一家劳务派遣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2010年2月17日,某公司北京办事处与王某续签了三年的劳动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乙方(王某)用人单位(办事处)或甲方(派遣公司)有权根据其工作表现、能力或业务需要随时调整其工作内容、岗位和地点。”合同已履行不到半年,2010年7月,一家公司北京办事处以王的工作不再存在为由将王返还给雇主。王先生认为,用人单位单方面退出是非法的,并拒绝派遣公司等待工作的决定
    

王先生诉诸仲裁,确认所签合同中的免费解雇条款无效,并要求相关经济赔偿。双方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在劳动合同中的自由解雇条款是否有效。派遣公司辩称,工人在理解了合同的所有内容后签署并认可了合同,这应被视为符合双方的真实意愿,因此,仲裁结果应合法有效
    :派遣公司支付经济补偿
    

经仲裁委员会主持调解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派遣公司支付一次性经济补偿、工资等。,共计17.5万元
    

律师声明:免费解雇合同协议有效吗?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用人单位自由解聘的合同协议应视为无效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59条和第60条,劳务派遣单位应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明确派遣岗位和人员的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费的金额和支付方式以及违约责任,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协议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但是,由于种种原因,一些劳务派遣公司没有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劳动者,私下与用人单位约定了对劳动者不利的条件。例如,用人单位有权随时返还劳动者
    

在实践中,有人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解雇员工的依据是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只是用人单位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民事合同。民事合同双方无需受《劳动法》关于调整劳动者职务的规定约束,根据民事合同的自愿原则,合同双方可以自由约定劳动者返还的条件,劳动者本人不是本协议的当事人,无权对劳务派遣协议的约定提出异议。对此,沈律师认为,这一观点听起来冠冕堂皇,但实际上经不起推敲
    

中国宪法第5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得损害国家安全,社会和集体利益以及其他公民行使权力时的合法自由和权利。《民法通则》第58条和《合同法》第52条规定,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集体或第三方恶意串通无效
    

可以看出,由于民事合同的性质,用人单位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务派遣协议不能随意签订。如果约定的条款损害了第三方的利益,本合同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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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12:06: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