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擅自变更法定审批登记的,将受到何种处罚 |
释义 |
有网友问: 如果单位在哺乳期内给予失业补偿,单位就换了原来的工作,把我调到别的地方工作。如果我不去,我就没有工作了。不得不处理失业问题,但在我离开之前,该单位要求我写一份辞职申请,然后处理失业补偿,在这种情况下,该单位是否应该给予补偿? 律师回答: 根据《劳动法》第42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条和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四)女职工怀孕,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事先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规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予以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第四十五条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延长至相应情形消失。第八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书面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如果对劳动者造成任何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应在哺乳期内单方面与您联系,您应当得到相应的补偿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相关法律知识: 依法核准的登记事项是指设立保险公司时必须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登记的重要事项,如公司名称、住所、,公司章程、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等法定审批事项和登记事项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登记后,不得擅自变更。这不仅是加强对保险公司监督管理、确保交易安全的需要,也是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利益的需要。 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变更名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营业场所、调整经营范围、分立或者合并、变更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投资者或者股东以及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必须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保险公司更换董事长、总经理,应当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查其任职资格。保险公司违反《保险法》上述规定,未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擅自变更公司名称、章程、注册资本、营业场所或者分支机构等依法核准的登记事项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并按照本条规定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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