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大华木家具厂和佛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工伤认定争议提出上诉 |
释义 |
法律问题: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作引起的意外伤害是否属于工伤 佛山市**区乐从镇沙边大华木家具厂,佛山市和佛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纠纷上诉案(大连律师)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 (2005)福中发行中字第162号 投资方:林*华,厂长 委托代理人:梁*琼,女,汉族,1967年7月1日出生,住顺德区乐从镇罗沙村下街觉永伟一巷5号,佛山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地址:佛山市同济西路7号 法定代表人:总干事赵*权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干部李*民 委托代理人:吴*峰,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佛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干部:梁*斌,男,汉族,1961年5月15日出生,现居修水县朱坪乡朱坪村6组,江西省 上诉人对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关于佛山市**区乐从镇沙边大华木家具厂工伤认定纠纷案(2005)佛禅发兴初字第74号行政判决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原审认定事实为:被告佛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2004年12月14日受理第三人梁斌的工伤认定申请。同日,被告对第三人进行了调查记录,收集了证人陈*出具的证明和原告佛山市**区乐从镇大边大华木家具厂出具的证明佛山市顺德区龙江医院诊断证明。2004年12月15日,,№ 进行了3007458工伤鉴定,确定梁斌是原告的机械木匠。2004年11月14日下午2时20分左右,梁斌在工厂进行锣机加工,将沙发侧架下方的木头折弯时,由于木头跳跃,右手拿不稳木头,不小心碰到了锣刀,导致右手受伤。随后被送往龙江医院治疗。龙江医院诊断他的右拇指、中指和无名指受伤。梁斌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在一次事故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项,梁斌的工伤被认定为工伤。原告不服工伤认定,于2005年2月7日向佛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佛山市人民政府于2005年3月22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福府府令[2005]67号),维持原判№ 3007458被告对工伤的认定。原告拒绝接受,因此他在本案中提起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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