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劳动争议解决 |
释义 |
企业与职工之间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一、因职工被辞退、退市、辞退、辞职、自动辞职等引起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等规定发生的争议;(三)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4.因履行集体合同引起的争议;(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仲裁的其他劳动争议。处理程序:1.请求仲裁的一方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天内提出书面申请;2.收到仲裁申请后,按照规定进行审查,并在七天内决定是否受理。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发出驳回通知书,送达申诉人;三、决定受理案件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向申诉人发出受理通知书,组成仲裁庭,将上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并要求其在十五日内提交答辩状和证据;4.仲裁庭应在开庭四天前向双方发出书面通知。五、在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前,申诉人申请回避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审查后七日内作出回避是否成立的决定;6、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一般在立案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裁决。案件情节复杂需要延长的,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天(经批准中止仲裁听证期限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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