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未建立劳动关系的,仍有权领取劳动报酬 |
释义 |
王是费县的一个女孩,她听说一家粮食加工厂招聘了送货员。她的任务是跟着车向用户运送大米和面粉,每袋大约30公斤,所以她去申请一份工作。当老板看到王是个女人时,他告诉王这是一项繁重的体力劳动,王不能做。但是王受不了。老板答应她试一试。双方口头约定试用期为一个月,工资1000元。一个月后,根据情况签订书面合同。但一个月后,老板以“使用女工从事繁重体力劳动是非法的”为由拒绝签署合同,并表示之前的口头协议也无效,只同意给王500元生活费。双方发生了争执。王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粮食加工厂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支付试用工资1000元。经审理,仲裁委员会认为,《女职工禁忌工作范围规定》规定,连续负重(即每小时负重6次以上)每次超过20公斤、间歇负重超过25公斤的工作为繁重体力劳动。在这种情况下,王的送货工作是繁重的体力劳动。同时,"劳动法"第五条规定:"禁止安排女工从事地下矿山,,国家规定的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工作和其他禁止女工从事的工作。”王与粮食加工厂老板口头约定形成的劳动关系明显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此无效。粮食加工厂没有与王签订书面合同是正确的。然而,不建立劳动关系并不意味着关于劳动报酬的协议不算数。雇佣女工从事繁重体力劳动是雇主的过错,工人不能蒙受损失。工资由双方商定,基本合理。因此,仲裁委员会裁定,王和粮食加工厂不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粮食加工厂将向王支付1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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