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劳动争议案件和其他案件中双方的举证责任
释义

    I。案情简介2007年9月,刘到北京一家公司工作,同意每月支付2200元。上个月的工资在每月15日以货币支付。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刘受公司监督管理。该公司每月向刘支付工资,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该公司表示,刘的工作不利,并多次受到领导的批评。2007年12月14日完成工作后,他突然没有来上班,没有办理交接,2007年12月也没有拿到工资,刘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上诉,理由是公司未按时支付12月工资,擅自终止劳动合同,要求公司支付2200元待决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无需提前30天通知,终止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和50%的额外经济补偿金支付2007年12月的工资和25%的经济补偿金。在仲裁期间,该公司表示,双方的劳动关系已经终止,刘不再被接受回去工作。仲裁委员会支持刘的上诉,并裁定公司将在12月支付刘619.89元工资和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2200元。公司认为被告擅自辞职,与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况不符。他拒绝接受仲裁,并向法院上诉,以确认刘未经授权终止了劳动关系。公司不需要支付他2200元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在审判过程中,刘表示,由于终止劳动关系的原因,他被公司无故解雇;公司声称刘自愿辞职,但双方已向法院提交真实有效的证据材料以支持其主张,而公司尚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刘的处理决定
        

    一审法院认为,尽管刘和公司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他们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刘作为工人的合同权益应受到法律保护。法院决定驳回公司的索赔;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公司于2007年12月向刘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2200元,工资619.89元
        

    一审判决宣判后,公司不服,经审理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虽然刘没有与该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合同关系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合同内容有效。本公司对解除劳动合同承担举证责任。目前,公司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刘先生自动辞职,且公司尚未对刘先生做出任何处理决定,因此刘先生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刘要求该公司为终止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这是符合法律的,该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没有不当,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分析意见
        

    (一)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在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是举证责任。我国民事诉讼理论对举证责任含义的解释经历了行为责任理论、双重含义理论和风险责任理论的变迁。危险责任理论认为,举证责任是当事人在诉讼中承担的风险。由此可见,举证责任是指由于法律要件处于真实性不明状态而引发的诉讼风险。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即实际承担诉讼风险
        

    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是指当作为判决依据的法律要件事实在诉讼中处于真实性不明确的状态时,由于法院不能承认事实,导致一方当事人承担不利判决的风险。说到举证责任,我们必须谈谈举证责任的分配。举证责任分配是指法院按照一定的标准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分配真相不明和真实性不明确的风险,使原告承担真相不明和真实性不确定的风险,被告承担真相不明和其他事实真实性不确定的风险。只让一方承担举证责任是违反公平的。因此,举证责任分配的核心问题不仅要满足公平正义的要求,还要使诉讼更快地得到解决。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有责任为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规定》第一条和第二条进一步明确了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即:,双方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其索赔所依据的事实或其索赔被驳回的事实;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然而,在证据制度中,法官在举证责任分配上不能完全采用法家主义。在没有明确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法官应根据诚实信用、公平正义的原则,适当运用自由裁量权分配举证责任,以实现结果和程序的最终公平
        

随便看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4 eaol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3/14 23:26: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