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股权确认的适用范围 |
释义 |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对出资义务是否履行有争议,原告对股东履行出资义务提出合理怀疑的证据的,被告股东应当对其履行出资义务承担举证责任。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其股东资格的,以公司为被告,与争议股权有利害关系的人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第二十三条当事人之间发生股权归属争议,一方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股权的,应当证明下列事实之一:(一)依法向公司出资或者认缴出资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以其他形式转让或继承公司股权,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股权可以通过设立公司、认购公司出资或股份、转让股权、继承股权等方式取得,是一系列复杂的法律行为。由于种种原因,股权确认会存在诸多缺陷或不规范之处,从而引发股权确认纠纷。因本案发生的股权确认纠纷,是指股东之间或者股东与公司之间就股权的存在和所持股权比例发生的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原因适用规定手册》(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编,法律出版社2008年4月第1版,第494页)的解释。实践中,股权确认纠纷主要有三种类型:1。股东之间因隐名出资发生的股权确认纠纷。股东之间因股权转让发生的股权确认纠纷。股东与公司之间的股权确认纠纷。 虽然股权确认纠纷可以分为几种类型,但事实上,股权确认纠纷非常复杂,形式层出不穷。而且,在审判实践中对某一类股权确认纠纷没有统一的判断标准。在本案中,除了认真研究《公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外,高级人民法院的意见和相关案例具有重要价值。 权益确认时,投资义务得以确认。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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