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劳动争议案件诉讼应提交哪些证据 |
释义 |
2001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共发布了83条《民事诉讼证据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极大地丰富了《证据规则》,这对于公民参与诉讼或法官审判案件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在这些规定中,对于劳动争议,应特别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一)举证责任的后果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证明其主张,并在其主张最终无法证明时承担不利法律后果的责任。在证据规则中,明确规定了不提供证据的后果:"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该法还规定,因不能判断证据的证明力而难以确定争议事实的,由人民法院按照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判决。在劳动争议案件的举证问题上,《解释》免除了劳动者的部分举证责任,规定“因用人单位决定解雇、退市、辞退、减少劳动报酬等引起的劳动争议,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工作年限的计算等。” (II)举证时限制度鉴于过去的长期做法,即当事人可以在诉讼的各个阶段随时提出新的证据要求,导致对诉讼的稳定性缺乏应有的保障,关于证据的新规定明确规定了证据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情况确定举证期限。举证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举证时限也可由当事人协商,并由法院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答辩通知书的次日起核准。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证明的条件和法律后果,督促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证明的条件和法律后果,督促当事人积极、全面、公正地履行举证责任,在合理时间内正确、诚实地完成证明。对于逾期证明,法院不组织质证,即不能作为结案依据,逾期证明提供的证据不能作为推翻原判决的新证据。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有困难的,当事人应当提出申请,由法院决定 (三)证据交换制度 当事人在开庭前交换证据。证据交换可以由当事人申请,也可以由法院依职权决定。证据交换的主持人是法官 (四)界定了非法证据收集的范围 <证据条例明确规定,“通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证据交换的依据确定案件事实”,并限制“非法”的范围。电视暗访、私人录音和录像不一定是非法证据。只有通过侵犯他人隐私等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是非法证据 (五)被告的抗辩义务 《证据规定》规定:“被告应当在抗辩期满前提交书面抗辩,以澄清其对原告主张的意见以及提出抗辩的事实和理由显然,如果被告不答辩,不向法院提供相关证据,将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从而改变以往的司法实践,辩护被视为当事人的一项权利 以上就是这一小系列证据的相关内容。我希望这将对您有所帮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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