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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使用微信红包支付工资有哪些法律风险
释义

案件简介:
    

李某于2015年3月、4月、5月起诉郑州大海商贸有限公司拖欠工资,郑州大海商贸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在收到答辩通知书时告知仲裁员:公司已向李某支付工资,在微信上以“红包”的形式支付给李。该负责人在参加庭审时向仲裁员出示了手机。他确实在微信上给了李彦宏大量红包,但李彦宏手机上没有收到“红包”的记录。因此,仲裁庭无法判断该负责人是否在微信上以“红包”的形式向李某支付了工资,也无法判断李某是否“拆掉”了红包。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的规定,郑州大海贸易有限公司有责任为其索赔提供证据。由于没有提交有力证据证明支付了李某的工资,最终支持了李某的仲裁请求
    法律分析:
    

在《民事诉讼法》第63条中,明确了电子数据是一种法律类型的证据;民事诉讼法;《电子数据解释》第116条也对电子数据作了详细的解释: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方式在电子媒体中形成或存储的信息,微信平台上的信息是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存在的,也是一种电子数据。然而,提交微信内容作为证据是困难的。首先是如何确认微信用户的身份。现在我们使用的微信不需要实名制,所以存在微信用户本身是否是当事人的问题;二是微信聊天内容作为证据的完整性。微信具有删除对话内容的功能。如果仅用少数对话作为证据,就不能作为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达,目前微信用户身份的确认只能依靠当事人自己的认可,或者电子数据发送者的认证材料,或腾讯协助调查。由于缺乏明确的认证规则和专门的电子证据认证机构,如果无法确认微信用户的身份,则无法确认本案微信证据的关联性
    

温馨提示: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工资或资金交易,最好是现金或银行转账,利用微信发送“红包”会造成举证困难,增加电子证据认证的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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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3 19:52: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