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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工资福利的扣除标准是什么
释义

国税函[2009]3号文件明确指出,《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合理工资”,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制定的工资薪金制度实际支付给职工的工资薪金,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当税务机关确认工资薪金的合理性时,可以遵循以下原则:(1)企业制定了相对规范的职工工资制度;(2)企业制定的工资制度符合行业和地区水平;(3)企业在一定时期内支付的工资、薪金相对固定,工资薪金调整有序;(4)企业对实际支付的工资薪金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5)工资薪金的安排不得以减税、逃税为目的《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的工资性支出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处于“职务或雇佣关系”的职工实际提供的服务,因职务或雇佣关系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与支付的劳动有关,这是判断工资薪金支出合理性的主要依据。所谓服务或雇佣关系,一般是指一切连续的服务关系。服务提供者或雇员的主要收入或很大一部分收入来自服务企业,这种收入基本上代表了服务提供者的劳动。二是薪酬总量合理。与雇佣或雇佣有关的所有费用,包括现金或非现金报酬。国税函[2009]3号文件对《实施条例》第34条所述的“合理工资待遇”作了进一步补充,强调“企业按照股东大会制定的工资薪金制度实际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待遇,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合理”。同时,国税函[2009]3号文件给出了地方税务机关确定企业工资薪金合理性的五个指导原则。具体操作由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不同企业情况办理,并考虑当地同行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内部工资薪金管理制度。他们支付的工资应该是相对固定的,每次工资调整都要有记录可查,有规律可循;特别要注意个人所得税是否及时足额代扣代缴,每次发放工资薪金,国有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不得超标p>

根据国税函[2009]3号文件,《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所称“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支付的工资薪金总额,不包括福利费,职工教育费等工会经费支出,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社会保险费。国有企业的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限额;超出部分不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上述政策,《实施条例》和国税函[2009]3号文件强调了工资薪金扣除的实际支付,其范围仅指工资薪金,即必须实际支付工资薪金总额,实际支付的工资薪金总额不包括所谓的“三费五险一金”,这与新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职工薪酬”范围有明显区别。企业在计算所得税工资薪金总额时,至少要掌握以下内容:一是实际工资薪金是计算税法规定的职工福利、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等相关指标税前扣除限额的基本依据。企业应当按照“应付工资”或者“应付工资-工资”科目分别计算工资、薪金总额;二是不合理的工资待遇,即使实际发放也不能扣除。比如,国有企业的工资、薪金超过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限额不能扣除;三是超额工资薪金本身不应计入所得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总额”,不能作为计算职工福利、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限额的依据,etc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国税函[2009]3号文第三条明确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1.设备、设备、设备、设备、设备、设备、设备、设备、设备、设备、设备、设备、设备、设备、设备、设备、设备、设备、设备、设备、设备、设备、设备、设备、设备、设备、设备、设备、设备、设备,尚未实行社会职能分离的企业福利部门的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食堂、浴室、理发室、医疗中心、托儿所等;疗养院和其他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和维修费用,以及工资,福利部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劳务费。(二)对职工的医疗、生活、住房、交通等方面的各种补助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因公到外地就医的费用、非统筹企业职工的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医疗补助等,取暖补助、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助、救济费、食堂经费补助、职工交通补助等3.按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抚恤金等,落户费、探亲旅费等
    与原规定相比,新规定更加细化、规范。值得注意的是,以下费用不属于职工福利费范围:1;(二)辞退职工的补偿;3、职工劳动保护费;4.员工在病假、产假、探亲假期间领取的补贴;5、职工学习费;6、职工伙食补贴(包括企业职工午餐补贴、出差伙食补贴)等,即国税函[2009]3号文件规定的职工福利范围较我们通常所说的“企业职工福利”大大缩小,如“年货”、“节日费用”、节日材料、职工差旅费等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7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2007年度企业职工福利费仍按应税工资总额的14%计算扣除,未使用部分计入职工福利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当先抵减以前年度计提但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予以扣除。以前年度计提但企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余额,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改变用途的,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国税函[2009]3号文件明确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应当单独设置,准确核算。没有单独核算账簿的,税务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可以合理核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对此,相关专业人士建议,部分企业应在管理费用项下设立“管理费用——职工福利费”科目。此类企业应及时调整账簿,将职工福利纳入“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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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5 2:3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