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工资福利的扣除标准是什么 |
释义 |
国税函[2009]3号文件明确指出,《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合理工资”,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制定的工资薪金制度实际支付给职工的工资薪金,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当税务机关确认工资薪金的合理性时,可以遵循以下原则:(1)企业制定了相对规范的职工工资制度;(2)企业制定的工资制度符合行业和地区水平;(3)企业在一定时期内支付的工资、薪金相对固定,工资薪金调整有序;(4)企业对实际支付的工资薪金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5)工资薪金的安排不得以减税、逃税为目的《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的工资性支出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处于“职务或雇佣关系”的职工实际提供的服务,因职务或雇佣关系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与支付的劳动有关,这是判断工资薪金支出合理性的主要依据。所谓服务或雇佣关系,一般是指一切连续的服务关系。服务提供者或雇员的主要收入或很大一部分收入来自服务企业,这种收入基本上代表了服务提供者的劳动。二是薪酬总量合理。与雇佣或雇佣有关的所有费用,包括现金或非现金报酬。国税函[2009]3号文件对《实施条例》第34条所述的“合理工资待遇”作了进一步补充,强调“企业按照股东大会制定的工资薪金制度实际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待遇,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合理”。同时,国税函[2009]3号文件给出了地方税务机关确定企业工资薪金合理性的五个指导原则。具体操作由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不同企业情况办理,并考虑当地同行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内部工资薪金管理制度。他们支付的工资应该是相对固定的,每次工资调整都要有记录可查,有规律可循;特别要注意个人所得税是否及时足额代扣代缴,每次发放工资薪金,国有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不得超标p> 根据国税函[2009]3号文件,《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所称“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支付的工资薪金总额,不包括福利费,职工教育费等工会经费支出,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社会保险费。国有企业的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限额;超出部分不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上述政策,《实施条例》和国税函[2009]3号文件强调了工资薪金扣除的实际支付,其范围仅指工资薪金,即必须实际支付工资薪金总额,实际支付的工资薪金总额不包括所谓的“三费五险一金”,这与新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职工薪酬”范围有明显区别。企业在计算所得税工资薪金总额时,至少要掌握以下内容:一是实际工资薪金是计算税法规定的职工福利、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等相关指标税前扣除限额的基本依据。企业应当按照“应付工资”或者“应付工资-工资”科目分别计算工资、薪金总额;二是不合理的工资待遇,即使实际发放也不能扣除。比如,国有企业的工资、薪金超过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限额不能扣除;三是超额工资薪金本身不应计入所得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总额”,不能作为计算职工福利、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限额的依据,et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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