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刘天勇: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公司法》也规定了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或者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公司股东滥用职权,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条件该制度最初是为股东滥用权力损害债权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而设立的。公司法人格否认的适用条件比较模糊。结合《公司法》第20条的规定,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应符合以下构成要件:(1)结果要件,旨在防止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侵害债权人利益。债权人只有在债权丧失,即债权不能实现时,才有权请求法院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如果公司资产不足,但仍能清偿债权人的债务,则债权人不能请求法院作出否认公司人格的判决,法院不应当受理。这有利于维护公司制度和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2)从主体条件看,公司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公司的合法有效设立是公司取得独立人格的前提,也是公司否定其人格的前提。各国公司法规定了公司具有独立的财产、章程、组织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依法成立等一系列条件,使公司合法有效,具有独立人格。公司不具备上述条件的,视为公司设立无效,公司不能成立,股东因公司人格独立而不受有限责任制度的保护,从行为上看,股东实施了塑造公司形态的行为,即股东的行为导致了公司有了自己的表或缺乏资本。主要有两种行为:股东对公司的自我损失和公司缺乏资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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