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持他人身份证结婚能否撤销行政复议? |
释义 |
在现实生活中,在中国,我们可能会遇到一些人冒用别人的身份证办理结婚登记。在这种情况下,受害方是被欺诈利用的一方。事实上,他只结过一次婚,却无缘无故地重婚了。如果他冒用他人身份证结婚,能否撤销行政复议,现在让我告诉你,婚姻登记瑕疵不是一个法律概念。从目前的具体语境来看,主要是指婚姻登记中存在的非法程序缺陷或缺乏必要的形式要件。如一方或双方未亲自办理婚姻登记,借用或冒用对方身份证办理婚姻登记,婚姻登记机关越权,双方提交的婚姻登记材料存在瑕疵等。因此,他不属于《婚姻法》第十条规定的无效婚姻和《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可撤销婚姻,因此不能直接向法院申请解除婚姻关系,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申请婚姻登记的一方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由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注销婚姻登记,宣告结婚、再婚一方的婚姻关系无效,收回结婚证,但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婚姻登记条例》规定:,没有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可以对骗取婚姻登记的当事人撤销婚姻登记。因此,后一法的适用优于前一法,婚姻登记机关无权行使宣告婚姻无效的权利,而有权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行使撤销婚姻的义务。根据法定原则,行政机关必须经法律、法规授权,行使一定的职责 婚姻法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当事人有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当事人以婚姻登记程序不完善为由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撤销婚姻登记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这一规定是否意味着婚姻登记存在瑕疵的,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予以撤销?答案不一定。婚姻登记瑕疵应当区分重大瑕疵和一般瑕疵。如果存在可以通过纠正的方式解决的一般性缺陷,就不容易否认婚姻登记的效力 对要求婚姻登记的当事人,特别是其身份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是婚姻登记机关的程序性义务。《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具体行政行为的主要证据不足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撤销。根据自然解释规则,主要证据不足的,可以撤销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主要证据不实的,适用撤销规定的理由较多。“婚姻”不是可撤销的婚姻,登记是可撤销的婚姻登记,自然达到了2005年消除“婚姻关系”的效果,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发布了《关于婚姻登记行政案件原告资格认定和判决方式的批复》,指出婚姻关系双方或一方当事人未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不能证明婚姻登记是男女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的,当事人可以对婚姻登记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注销。当事人未当面办理婚姻登记的性质与当事人未当面办理婚姻登记的性质相同,因为要求当事人当面办理婚姻登记的一个重要目的是审查其身份是否真实,是否要求结婚是当事人自己的真实意图;利用虚假身份信息办理婚姻登记,具有欺骗性。综上所述,根据法律规定和解释规则,决定撤销婚姻登记机关的婚姻登记,符合婚姻法的立法原则,针对他人身份证被冒用结婚是否可以撤销行政复议的问题,其实我们只需要明确在婚姻效力瑕疵的情况下,无效婚姻的情形是什么,无需行政复议即可解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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