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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电影版权如何体现?
释义

1、 修改后的《著作权法》明确了“使用剧本的制片人,音乐等作品制作音像作品,应当取得作者许可并支付报酬,“音像作品(电影)的创作,与剧本著作权人行使“拍摄权”密切相关,这是作者的财产权。因此,制片人只有获得授权和报酬,才能获得剧本的“拍摄权”。未经许可使用剧本是违法的,从授权关系上看,编剧是制作人的上级权利人,制作音像作品的前提是编剧行使“拍摄权”的授权。用剧本拍电影,需要制片人聘请导演、演员、摄影师等各类艺术人才和劳务人员来完成,这充分证明了视听作品是综合性的艺术作品。制片人、投资人享有著作权时,包括导演在内的其他人(音乐除外)没有独立使用的著作权,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如下:,音乐和其他作品制作音像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音像作品的著作权由制作人享有,但原作品的作者、编剧、导演、摄影家、作词人、作曲人享有署名权;原作品的作者、编剧、导演、作词人、作曲人有权因他人使用音像作品而获得合理报酬;在音像作品中,作者可以独立行使剧本、音乐和其他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著作权,但不得妨碍视听作品的正常使用,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人,是指在电影、磁带等特定物质载体上拍摄的,由一系列相连的画面或者伴音组成的作品,只能在某些机械装置的帮助下投射和播放。影视作品的著作权属于生产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五条规定:“电影作品或者以类似电影制作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由生产者享有权利。”影视作品的生产者享有影视作品的全部著作权电视作品依法创作,但影视作品的制作需要剧本、摄影、歌词等相关作者的共同努力。从这个角度看,影视作品也具有合拍作品的特点。因此,该条第二条规定:“但是,编剧,导演,摄影师,作词人、作曲人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作人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是指在共同创作的影视作品中,有的作者可以独立行使著作权,享有著作权:“剧本的作者,电影作品和类似电影制作方法创作的作品中能够独立使用的音乐和其他作品,有权单独行使著作权。”
    

影视作品的著作权属于制作人,署名权属于导演、编剧、作词人,创作这部电影的作曲家和摄影师。可见,影视作品的制作人有权修改、出版、保护影视作品的完整性、使用权、利润权和转让权
    

制作权与戏剧、音乐等作品的著作权密切相关。拍摄权应属于制片人及其财产权。在获得相关版权许可后,影视作品拍摄无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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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11:15: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