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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法院不支持劳动仲裁
释义

案例
    

张是慈溪一所私立中学的职业教师。2002年2月5日,张某与该中学签订了聘用合同。合同规定雇佣期为三年。2004年5月,张某向学校申请调剂申请。同年6月,学校同意张某在合同期满后从被告单位调离。p> 离开中学后,张某多次以邮件、信件、请愿书等形式向慈溪市教育局、慈溪市政府、宁波市教育局等部门举报,称该中学2004年8月拖欠工资及相关福利待遇,2007年7月27日,张某向慈溪市教育局、慈溪市人民政府、宁波市教育局等部门举报,张某向慈溪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同日,仲裁委员会以张某的申请超过仲裁期限为由发出驳回通知书。此后,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学校拖欠工资并赔偿损失。经审理,法院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分析
    

张某要求支付拖欠工资和赔偿损失的请求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不存在中止、中断、延期的期限。因此,法院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首先,张某与学校发生劳动争议的日期应为双方劳动关系终止的日期,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属于劳动合同关系。因此,本案劳动争议发生的日期应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其次,张某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显然已经超过了60天的仲裁期限。张某于2004年8月要求学校支付工资及相关福利,属于劳动争议范围。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张某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照劳动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以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超过六十日期限,不服的为理由,作出书面裁决、裁定或者不予受理通知书,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申请仲裁的期限确实届满,没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依法不予受理。因此,无论张某的主张是否合理,都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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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23:4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