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院不支持劳动仲裁 |
释义 |
案例 张是慈溪一所私立中学的职业教师。2002年2月5日,张某与该中学签订了聘用合同。合同规定雇佣期为三年。2004年5月,张某向学校申请调剂申请。同年6月,学校同意张某在合同期满后从被告单位调离。p> 离开中学后,张某多次以邮件、信件、请愿书等形式向慈溪市教育局、慈溪市政府、宁波市教育局等部门举报,称该中学2004年8月拖欠工资及相关福利待遇,2007年7月27日,张某向慈溪市教育局、慈溪市人民政府、宁波市教育局等部门举报,张某向慈溪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同日,仲裁委员会以张某的申请超过仲裁期限为由发出驳回通知书。此后,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学校拖欠工资并赔偿损失。经审理,法院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分析 张某要求支付拖欠工资和赔偿损失的请求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不存在中止、中断、延期的期限。因此,法院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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