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期间为数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期限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或另一方同意履行其义务。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内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期间自中断时起重新计算,仲裁时效期间中止。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仲裁时效期间自中止时效事由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如果劳动关系终止,应当在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当事人在申请仲裁期间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断申请仲裁:另一方当事人 (2)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 (3)另一方当事人同意履行其义务 申请仲裁期间中断的,申请仲裁期间自另一方当事人明确拒绝履行其义务之时起重新计算,或当相关部门做出决定或明确表示不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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