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股权转让中谁该承担撤资责任 毕竟,在这种情况下,股权转让权并没有完全发挥效力,法律绝对不允许出现犯错的情况。我们必须弥补出资,要承担一定的责任。股权转让协议是股权受让人不知道转让人未足额出资或者未提取出资的可撤销合同。股权受让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除外责任期间内决定是否行使撤销权,在出资不足或者抽逃出资的情况下,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取决于转让人是否具有股东资格。股权转让人具有股东资格的,可以依法转让股权;相反,股权转让协议的签订无效 股权转让人不得因出资不足或抽逃出资而丧失股东资格。新《公司法》规定了股东资格的认定标准,即股东名册记载和工商登记。因此,即使股东出资不足或者抽逃资本,根据股东名册记载和工商登记簿记载,仍然具有股东资格,“风险与利益一致”是民商法永恒的原则和本质。但是,不享有股东权利并不意味着不享有股东资格。相反,在出资不足或者抽逃资本的情况下,股东资格是股东承担义务和责任的基础。股东因出资不足或者抽逃出资而丧失股东资格的,自然不能再对公司承担义务,拒绝履行补缴出资责任和违约责任。因此,虽然足额出资、不抽回公司资本是股东最基本的义务,但股东不出资、不抽回公司资本,只会导致其承担相应的民事和行政责任,不能否认其股东资格。从对外关系的角度看,考虑到登记的公信力、交易的安全性和交易秩序的保障,实际出资并不是股东资格的决定性条件,股东名册的记载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登记是确认股东资格的基本依据 股权转让合同并不因股权转让人仍具有股东资格并有权转让自己的股权而无效出资不足或者抽逃出资时的权益。但是,股权受让人不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转让人未足额出资或者抽逃出资的,受让人可以以欺诈为由请求解除合同。受让人考虑公司良好的经营前景不愿解除股权转让协议的,法院应当确认转让合同的效力。受让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出资瑕疵仍接受转让的,确认股权转让合同有效。(2)受让人明知转让人未足额出资或者未提取出资的处理受让人明知转让人未足额出资或者抽回出资的,股权转让协议为有效合同,受让人应当对公司及其债权人承担责任的,在实务中存在争议。江苏省认为,如果当事人仅以转让人未出资、出资不足或已提取出资为由要求股权转让合同无效,将不予支持。转让人在订立合同时隐瞒出资不足或者抽逃出资的,受让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提交人同意这一规定。股权转让协议是在股权受让人不知道转让人未足额出资或者未提取出资的情况下订立的可撤销合同,因为股权受让人作出交易决定的依据是转让人未告知转让人出资不足或已提取出资的情况。当然,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它应当享有撤销权。只有当受让方知道转让方未足额出资或已收回出资时,转让方才享有注销权,现实生活中,往往会看到一些股东看到公司经营不善,就想转让股权。当然,在这种情况下,转让价格相对较低,在这个过程中,股东绝对不能抽回出资,这会对公司造成损害,股东退股的法律后果是什么?股东退股出资的确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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