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果股权转让签字不实,法院会判决协议无效吗 |
释义 |
2004年4月19日,王女士与张某投资20万元,在洛阳成立矿业公司。2008年11月27日,王女士发现自己的20万元股份已变更为李先生名下,但王女士并未签署任何股份变更手续。因此,王女士起诉矿业有限公司和李先生。但被告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辩称,原告王女士只是公司第一大股东,未投入股本,故要求确认其在公司20万元股权不合理;2004年10月13日,张某向李某收取20万元现金,交到公司账户上。他注销了原告空股东的姓名,并招募江汉伟为新股东,制作了股东转让协议和收款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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