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06年12月26日,某供水公司形成董事会决议,决定委托某**公司转让其持有的某银行100万股国有法人股。转让的法人股经资产评估公司评估并报国资委备案 2007年1月24日,**公司以拍卖公司为委托人签订了拍卖合同。2007年2月6日,拍卖公司拍卖上述股票,一家投资公司以最高价买入。根据拍卖结果,**公司在履行过程中与投资公司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双方发生纠纷,投资公司提起诉讼,要求水务公司履行股权转让协议,转让100万股银行国有法人股 **公司已取得水务公司授权代表水务公司转让诉讼股权。由于诉讼权益的性质是国有法人股,属于企业国有资产的范畴,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企业不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转让国有产权,进行场外交易的,其交易行为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其交易行为依法应被认定为无效,投资公司的债权不能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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