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月24日,**公司与作为委托人的拍卖公司签订了拍卖合同。2007年2月6日,拍卖公司拍卖上述股票,一家投资公司以最高价买入。根据拍卖结果,**公司在履行过程中与投资公司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双方发生纠纷,投资公司提起诉讼,要求自来水公司履行股权转让协议,转让100万股本行国有法人股 **公司已取得自来水公司的授权,可以代表自来水公司转让诉讼股权。由于诉讼权益的性质是国有法人股,属于企业国有资产的范畴,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企业不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转让国有产权,进行场外交易的,其交易行为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其交易行为依法应被认定为无效,投资公司的债权不能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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